(2016)吉01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孙某某、侯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侯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侯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余款退还上诉人孙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