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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振东与张国庆、崔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东,张国庆,崔厚龙,崔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00137-1号原告:胡振东,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国庆,农民。被告:崔厚龙,农民。被告:崔传友,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韩少军与被告张国庆、崔厚龙、崔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张国庆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代理审判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