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振东与张国庆、崔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东,张国庆,崔厚龙,崔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00137-1号原告:胡振东,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国庆,农民。被告:崔厚龙,农民。被告:崔传友,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韩少军与被告张国庆、崔厚龙、崔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张国庆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代理审判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