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妮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妮,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509-1号申请执行人任妮。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妮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韦斗路以北的土地(土地权利证书号:西长国用(2010)第44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