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胡光男与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王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胡光男,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录,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男与被告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