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傅正根与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814号申请人傅正根与被执行人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正根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兵兵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车辆已另案查封但无下落,另查明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记录,此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笔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8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登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