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宏卫与高新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卫,高新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民初83号原告王宏卫,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新涛,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宏卫与被告高新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筱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新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卫诉称,2013年10月至2014年元月我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劳务费9800元,并向我出具了欠条;后被告给付7800元,下余2000元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2000元。被告高新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高新涛在西安市朱宏路承包工程期间,雇佣原告王宏卫为其焊接钢架;2014年1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欠王宏卫工资钱9800元(玖仟捌佰圆正)。高新涛,(20)14、1、14”,后原告离开工地;2014年5月被告通过转账给付原告7800元,下余2000元未付。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00元。审理中,由于被告高新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新涛拖欠原告王宏卫劳务费,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欠款2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新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000元。如果被告高新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