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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三明市汽车站西客站旁停车场出发,行驶至长深高速(闽)三明南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某、林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施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现场调查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客人消费单,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证明,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表、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双珠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