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振祥与王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祥,王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0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祥,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盟,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祥与被执行人王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振祥所欠案款490000元(包括执行费8327元),申请执行人王振祥申请撤回执行,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