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浦江县宇凡副食店与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宇凡副食店,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2号原告:浦江县宇凡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前方大道168-42号。经营者:陈剑威。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前方大道168-25号。经营者:吕真平。被告:吕真平。被告:杨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宇凡副食店与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儒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