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韩某。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王晓莉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晓燕撤诉申请书申请人:韩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茨沟乡沟刘村。被申请人:杜某,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请求事项:请求撤回对杜某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我诉杜某离婚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因杜某外出,现我自愿撤回起诉,望予以准许!申请人: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1、单位证明一份。证明:韩某一人在此工作两年以上。出证明的人在上面签上名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证人证言两份。证明:韩某一人在此工作,未见过其丈夫。出证明的人在证明上面签名按指印,附身份证复印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