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谢天荣、张香琴与谢夏军、代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荣,张香琴,谢夏军,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嵊州市包装装潢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张香琴,市民,(系申请执行人谢天荣之妻)。被执行人谢夏军,市民。被执行人代娟,房县中百超市职工。本院在执行谢天荣、张香琴与谢夏军、代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夏军、代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启扬华庭1期1602室腾让给谢天荣、张香琴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