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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谢天荣、张香琴与谢夏军、代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荣,张香琴,谢夏军,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嵊州市包装装潢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张香琴,市民,(系申请执行人谢天荣之妻)。被执行人谢夏军,市民。被执行人代娟,房县中百超市职工。本院在执行谢天荣、张香琴与谢夏军、代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夏军、代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启扬华庭1期1602室腾让给谢天荣、张香琴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