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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尔宗、郑志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尔宗,郑志媛,周尔荣,叶必凤,陈火娇,沈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尔宗,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郑志媛,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尔荣,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必凤,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陈火娇,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沈永金,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552号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尔宗、郑志媛、周尔荣、叶必凤、陈火娇、沈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周尔宗、郑志媛去向不明,其名下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周尔荣、叶必凤、陈火娇、沈永金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偿划拨款4855元后尚有债权人民币95145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季剑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