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数码港大厦20楼2009室。法定代表人尤加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3元依法减半收取2591.50元,财产保全费1814元,由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探林审判员 李明珍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