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乐化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乐化漆业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78号原告山东乐化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红河镇乐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孝田,该公司经理。被告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家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乐化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