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清秀与赵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秀,赵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83号原告王清秀。被告赵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秀与被告赵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秀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清秀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