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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清秀与赵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秀,赵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83号原告王清秀。被告赵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秀与被告赵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秀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清秀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