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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79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2月14日生。朱某某申请执行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给付朱某某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未按期给付,朱某某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015年11月抚养费共计36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王某某给付朱某某孩子抚养费3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给付朱某某2014年11月-2015年11月孩子抚养费的3600元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