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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永陵与张玉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陵,张玉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781号原告:刘永陵,住滕州市。担保人:刘西峰,住滕州市。被告:张玉宝,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陵与被告张玉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玉宝的银行存款或房屋斑裂补偿款2万元。担保人刘西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6H8**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西峰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玉宝的银行存款或房屋斑裂补偿款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西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6H8**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