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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梁亚锋、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梁亚锋,甄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被执行人:梁亚锋。被执行人:甄美芳。申请执行人李卫东与被执行人梁亚锋、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