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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朱圣勤、陈义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圣勤,陈义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特77号申请人朱圣勤。申请人陈义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圣勤、陈义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4日经盈浦街道办事处第二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义军赔偿申请人朱圣勤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此款申请人陈义军应于签订协议之日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圣勤、陈义军于2016年1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