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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92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