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92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