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荷生、谢邦海等与赤壁高铁广场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生,谢邦海,洪彬,洪鹏,洪翔,谢丹,赤壁高铁广场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高铁广场地产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643-1号原告张荷生。原告谢邦海。原告洪彬。原告洪鹏。原告洪翔。原告谢丹。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济明,赤壁市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赤壁高铁广场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高铁广场地产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龙翔大道西侧(陈家湾)。法定代表人徐承胜,高铁广场地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鹏。系高铁广场地产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文兵。系高铁广场地产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荷生、谢邦海、洪彬、洪鹏、洪翔、谢丹与被告高铁广场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荷生、谢邦海、洪彬、洪鹏、洪翔、谢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赤壁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荷生、谢邦海、洪彬、洪鹏、洪翔、谢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铁广场地产公司向赤壁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远审 判 员 宋文芳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