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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黎新与李六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新,李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64号申请执行人黎新。被执行人李六松。申请执行人黎新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六松银行存款人民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六松收入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