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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刘洪发、陈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刘洪发,陈小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杨建辉,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刘洪发,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北香城铺村人,现住。被告陈小菲,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北香城铺村人,现住。原告杨建辉诉被告刘洪发、陈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建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洪发、陈小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辉撤回对被告刘洪发、陈小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辉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