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公司与被告孙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租赁公司,孙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59号原告某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栗某,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孙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租赁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租赁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某租赁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