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张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张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明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重力混凝土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张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2.5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解决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晖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