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车国超、李定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国超,李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5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阳松。委托代理人刘鹏,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申请人车国超,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定玉,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车国超、李定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车国超、李定玉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书记员 彭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