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9号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赵某。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