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3刑初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彬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6时2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C450**号重型箱式货车,沿牡丹江市裕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宏祥府饭店门前时,与由东向西横过裕民路的环卫工人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63岁)相撞。被告人吴某某停车后,看见被害人周某某躺在车厢底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周某某被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在肇事现场等候并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讯问。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及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14461.30元直接给付被害人家属,吴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王某某、贲某某、贲某甲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家属为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破案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复印件,证人李某某、高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王瑞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