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裴利军与车相套、韩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利军,车相套,韩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81号原告裴利军,女,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相套,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被告韩玉芬,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原告裴利军诉被告车相套、韩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利军的委托代理人韩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相套、韩玉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5‰,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按逾期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二被告以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加收违约金后按月息20‰计算);判决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二被告均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车相套、韩玉芬与原告裴利军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车相套向原告裴利军借款15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临时周转,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月利率15‰,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按逾期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车相套、韩玉芬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濮房他证市字第2014-61**号”。并约定,抵押所承担的主债权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同日,被告车相套、韩玉芬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车相套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借款的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车相套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另查明,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本案诉讼花费代理费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车相套借原告裴利军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借据、收据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超过20‰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车相套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该笔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韩玉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被告韩玉芬应当共同偿还。因双方对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律师代理费4000元,参照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对其中375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车相套、韩玉芬共同偿还原告裴利军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按照月利率20‰,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裴利军对被告车相套、韩玉芬抵押的濮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车相套、韩玉芬承担原告律师费3750元。四、驳回原告裴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