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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顾美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美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97号罪犯顾美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美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顾美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美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顾美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2007年11月禁闭1次,已扣除考核分20分,2011年4月记过1次,已扣除考核分15分,具有从严情节。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二千五百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顾美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且服刑期间受到禁闭、记过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二千五百元,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美峰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