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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刘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49号罪犯刘军,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4日,刘军在长春净月开发区樱花小区王郡郢家楼下,贩卖给王郡冰毒及冰毒片500片,获毒资(以下币种同)4.1万元。次日16时许,刘军在其住处中金名筑小区,贩卖给徐川盈冰毒片600片,获毒资2.4万元,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徐身上搜出交易的冰毒片55.78克,在刘身上及住处共搜出冰毒片19.24克、冰毒3.62克。综上刘军贩卖毒品总计126.23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投料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1.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