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冯德勇、刘家友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勇,刘家友,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3-1号申请人:冯德勇,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家友,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影,总经理。申请人冯德勇、刘家友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冯德勇、刘家友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2200000元,并已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