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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冯德勇、刘家友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勇,刘家友,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3-1号申请人:冯德勇,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家友,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影,总经理。申请人冯德勇、刘家友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冯德勇、刘家友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存款2200000元,并已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