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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杨春立与杨瑞肇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立,杨新立,杨瑞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立,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程桂明(杨春立之妻),1964年5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立,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肇,男,1938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杨春立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立、杨瑞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4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春立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春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春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杨春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春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