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锐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锐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锐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城内金街东首。法定代表人:王长松,该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锐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