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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徐利锋与王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锋,王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徐利锋,男。被执行人王文博,男。徐利锋与王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王文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利锋借款235000元。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王文博负担。王文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利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文博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王文博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