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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段新贵与张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新贵,张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12-5号申请执行人:段新贵,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张雪林(又名张雪琳,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段新贵与被执行人张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雪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新贵借款12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15年9月1日,利息为5841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57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雪林履行了850000元,尚欠366952元(含诉讼费)及利息未履行。本案在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林名下的位于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大道虹景花园1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现双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新贵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该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雪林名下的位于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大道虹景花园1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证号:绣20050894号,建筑面积:151.4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