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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XX与郝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郝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80号原告XX,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男,系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艳春,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XX诉被告郝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交纳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