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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1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琴与谢冬娥、许方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谢冬娥,许方法,肖艳芬,杨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103民初99号原告李琴。委托代理人陈亦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冬娥。被告许方法。被告肖艳芬。被告杨诚。本院受理原告李琴诉被告谢冬娥、许方法、肖艳芬、杨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谢冬娥、许方法、肖艳芬、杨诚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对原告李琴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8栋2单元22楼3号房屋(建筑面积118.3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郑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