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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07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5017-6。法定代表人万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仁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