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牛玉成、尹逊花与刘守军、冯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玉成,尹逊花,刘守军,冯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20号申请人牛玉成。申请人尹逊花。被申请人刘守军。被申请人冯献国。申请人牛玉成、尹逊花因与被申请人刘守军、冯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鲁JXXX**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对鲁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牛玉成自愿以自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鲁J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对鲁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二、对牛玉成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