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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官星与郑国华、XX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星,郑国华,XX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05号原告:陈官星。被告:郑国华。被告:XX晶。原告陈官星与被告郑国华、XX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郑国华、XX晶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日,被告郑国华向原告陈官星借款3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借款事实。该借款被告郑国华至今尚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国华、XX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官星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郑国华、XX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