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昌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昌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洪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昌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方有海,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昌城镇人民政府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