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佳佳、王晓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佳,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佳,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晓明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以北御景龙湖山庄25号楼(A6号楼)703室(产权证号为31××80)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王晓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晓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晓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