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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彭容娟与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容娟,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彭容娟(反诉被告),女,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227。委托代理人陈水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高州市石仔岭乐天大道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标,男,××年××月××日出生,汉��,茂名市人,大学文化,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江源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住所地:高州市。法定代表人朱XX,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仙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大学文化,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黎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大学文化,住高州市。原告彭容娟诉被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及反诉原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彭容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容娟于2016年1月21日以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本诉原告已申请撤诉为由,向���院提出撤回其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彭容娟以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反诉原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以本诉原告撤诉为由,申请撤回反诉,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彭容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3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容娟负担;反诉费82元,由反诉原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巫晓霜人民陪审员  李进文人民陪审员  邓润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书 记 员  黄剑锋速 录 员  张荣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