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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东升与被告陈代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升,陈代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97号原告周东升,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陈代念,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周东升与被告陈代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东升接到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