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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4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松波与被执行人刘转芹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波,仲济发,刘转芹,郎勇,翟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486-4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波,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仲济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转芹,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郎勇,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翟永坤,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人王松波与被执行人仲济发、刘转芹、郎勇、翟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莱州执字第248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转芹所有的鲁FUC5**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转芹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2486-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转芹所有的鲁FUC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