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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35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耿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05月20日登记结婚。我俩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再婚后我与被告在外打工生活。因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我已于2013年6月1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我于2014年9月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我的离婚请求后至今,我与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我再次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耿某某离婚。被告耿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0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再婚后无婚生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原告于2014年9月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第二次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耿某某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台安县黄沙坨镇金桥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黄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计900元,原、被告各承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龙审 判 员  张鹏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