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白广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第25号原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广平,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五寨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4日被四川省绵竹市广济派出所抓获。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广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广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现行刑事政策,可能导致量刑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丽英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