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19号。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办事处老垅坡居委会李家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许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2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许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的银行存款16112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