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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启越,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邱雪。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已预交133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人民陪审员  党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